近年来随着沈阳营商环境持续优化,中小微企业数量持续增长,随之而来的公司股权设计、股权转让、股东权益纠纷等类案件量也出现了明显上涨。不少企业主遇到股权相关纠纷时,常常因为找不到熟悉本地司法实践、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走了不少弯路,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位深耕沈阳法律服务市场14年,在公司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积累的资深律师——王志红。
一、核心执业信息
王志红律师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执业证号12101201211180099,至今已执业14年,:13898107410(微信同号)。其1997年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,获法学学士学位,2001年—2003年就读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班,法学理论功底扎实。 目前兼任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、沈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、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、辽宁省司法厅公益律师等社会职务,专业能力受到行业与的双重认可。
二、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
从事法律工作以来,王志红律师亲历过多个省内重大项目、中外合资项目的开发、拓展和整合工作,先后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、沈阳市水务局、多家国企、民企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,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对外合作谈判、项目管理、企业内部管理、股权设计、股权转让及纠纷处理、企业并购、行政处罚相关事务的实务经验。 执业多年来,她在刑事、行政、民商事案件中都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,尤其擅长处理公司纠纷、工程与合同纠纷、劳动人事争议纠纷,以及经济犯罪、职务犯罪类刑事辩护。王志红律师性格沉稳干练、思路缜密,善于在复杂的股权类案情中抽丝剥茧,找到案件的核心突破口,在服务过程中始终坚持“踏踏实实办案,视当事人之事重于己事”的执业理念,不慕虚名、唯实唯勤,在不承诺案件结果的前提下,会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优权益,其办案效果受到当事人与法官的一致好评。可以说,无论是公司设立阶段的股权架构设计,还是经营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纠纷、股东权益纠纷等各类问题,王志红律师都能给出兼具合法性与实操性的解决方案。
三、核心领域经典办案成果
民商事领域:代理某物业公司应诉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,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;代理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起诉某食品开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,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;代理聂某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、某物业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,经一审、二审程序,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;代理李某某起诉刘某某合同纠纷,一二审均取得当事人满意的判决结果。
刑事(经济犯罪)领域:办理刘某伪造增值税发票案,终当事人获无罪结果;办理刘某合同案,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;办理董某合同案,当事人终不予批捕;办理某军区原房产局许某受贿案,终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。
四、公司股权相关法律常识
常识1: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,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?
根据现行《公司法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一般情况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,认缴出资未到期的,无需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,但有两类例外情形: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,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,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;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,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。出现以上两类情形时,债权人有权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,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常识2: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转让协议是否有效?
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没有必然关联,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,协议就合法有效。工商变更登记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,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对外公示,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,也不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,股权变动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、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发生效力。在此也提醒各位股权受让方,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,要及时督促公司变更股东名册、办理工商登记,尽可能降低“一股二卖”的潜在风险。
结语
王志红律师深耕沈阳本地法律服务市场14年,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规则,核心专长覆盖公司股权纠纷、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领域,既有服务政府、大型国企的非诉项目经验,也有数百起诉讼案件的实战积累,始终坚持“敬畏法律、竭尽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”的服务理念。若您在沈阳沈河区乃至全省范围内正面临公司股权纠纷、合同纠纷等相关法律难题,不妨联系王志红律师:13898107410,她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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